|
海鱼(统营)条例 - 第291章 所有鲜海鱼(活海鱼及转口鱼货除外)必须在鱼统处辖下 的鱼类批发市场卸在陆上及批发出售。
任何在陆上或香港水域运送重量超逾60公斤的鲜海鱼的人 士,须领有统营处处长发给的许可證。
任何人士违反上述规例,即属违法,最高会被判处罚款一 万元及监禁六个月。 如有任何疑问,请联络鱼类统营处或渔农自然护理署渔业 支援服务科: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八楼﹔ 电话﹕852 2150 7104﹔ 传真﹕852 2314 2866﹔ 电邮﹕louise_wh_li@afcd.gov.hk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