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鱼类统营处

海鱼(统营)条例 - 第291章

所有鲜海鱼(活海鱼及转口鱼货除外)必须在鱼统处辖下
的鱼类批发市场卸在陆上及批发出售。

任何在陆上或香港水域运送重量超逾60公斤的鲜海鱼的人
士,须领有统营处处长发给的许可證。

任何人士违反上述规例,即属违法,最高会被判处罚款一
万元及监禁六个月。

如有任何疑问,请联络鱼类统营处或渔农自然护理署渔业
支援服务科:

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八楼﹔
电话﹕852 2150 7104﹔
传真﹕852 2314 2866﹔
电邮﹕louise_wh_li@afcd.gov.hk

     
   
       
請按此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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